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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/10/25 10:42 記者卓君澤/綜合報導今日新聞

 

效力於太空人的旅美投手羅嘉仁,遭爆料隱瞞結婚事實,在美國另結新歡,回台是為了談離婚。

 

對此,所屬的悍創運動行銷公關經理張樹人說:「羅嘉仁現在跟太太進行離婚程序,雙方都交給律師處理,不過,這是球員私領域的事情,希望大家能把焦點放在他場上的表現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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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 1052 條(裁判離婚之原因)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
 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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